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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讲座走进幼儿园从小事避免幼儿园安全事故

        人民网重庆6月18日电(胡虹)5岁的赵某在幼儿园读大班,一天午休时他私自在园内玩耍,从秋千架上摔下来,造成左手骨折,该谁负责?对于未成年人在校期间所发生法律事实造成的后果,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18日,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将法律讲座带进幼儿园,为幼儿园的老师普及法律知识,降低幼儿园安全事故。

    “教育机构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义务,教育机构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但是不作为学生的监护人,教育机构与学生之间也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对学生有安全保护义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教育机构对受害学生承担的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冰在讲座上谈到。

    陈冰说,对于未成年人在校期间所发生法律事实造成的后果,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的问题,应首先确定学校具有何种义务,只有违反其负有的义务才可能承担法律责任,这就是让教育机构承担责任的法理基础。

    陈冰举例,赵某之所以能在午休期间私自在园内玩耍,主要是因为幼儿园的教师工作疏忽,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所致。因此,幼儿园在本次事故当中是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至于赵某本人是否应当为其自身的行为负责,亦即其监护人是否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

    “法律进幼儿园应该是每个幼儿园都需要的,幼儿园是相对弱势的群体,法律覆盖较弱。幼儿园的老师们有专业的育儿知识,但是对法律知识是欠缺的,一旦小朋友在幼儿有一点损伤,老师往往是不知所措的。”新胜教育机构的负责人王凤英说,这次法律进幼儿园,不但让幼儿园的老师们了解更多教育相关的法律知识,更是让老师学习如何做好安全工作,防范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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