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弱智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评定

2021-02-09 16:33:22.0 9浏览

消息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王某的母亲因交通事故过世,由于王某自幼智能较差,王某的父亲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某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抚养费。为明确被鉴定人目前的精神状态及劳动能力状况,某区人民法院特委托本中心对此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

【鉴定过程】

2016年1月11日,本中心受理该鉴定委托。鉴定人详细审阅了送检卷宗材料,联系被鉴定人家属,告知家属准备精神科相关的病史材料。2016年1月18日,本中心根据《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精神检查及韦氏成人智力量表测验。

【分析说明】

1.据送检材料及被鉴定人父亲反映:被鉴定人自幼智力发育迟缓,读书成绩差,后长期待在家中,从未工作。知晓母亲过世,但没有伤心、流泪等表现。近年与父亲共同居住,饮食、便溺等基本日常生活尚能自理,能做简单家务,但不懂得变通。

2.既往的辅助检查:2014年12月31日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韦氏智力测验:智商为57,提示智力存在轻度缺损;韦氏记忆测验:记忆商数为2,提示记忆力存在重度缺损。

3.本次精神检查见:被鉴定人意识清晰,反应迟钝,人物定向可,时间、地点定向欠佳。思维贫乏,未引出幻觉、妄想。对个人一般情况诉述不清,称读书期间成绩极差,不会做家务,从未工作,生活需家人照顾。情感平淡,意志要求减退,未见明显异常行为,智能低下,自知力不全。简式韦氏成人智力量表测得IQ为71。

综上所述,根据《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被鉴定人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按照《上海市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修订本)之规定,对其应评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鉴定意见】

王某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目前应评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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